從「盜版殺了音樂產業」談起

标签: 文化 網路 回應 盜版 音樂 | 发表时间:2011-07-24 21:44 | 作者:raincole Jeshuang
出处:http://raintoday.cc

你有多久沒買 台灣漫畫 唱片了呢?

昨天我看到Mr.Jamie的盜版殺了音樂產業以及下面的評論之後,很想講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小段廢話

首先聲明幾件事:

  1. 這篇文章的音樂產業是指流行音樂。
  2. 我不是音樂人,也不認識任何靠這行吃飯的人,所以別太相信我。
  3. 這篇文章不會得出「到底應不應該放任盜版」的結論。

補充第3點,為什麼我不敢試圖做出結論呢?因為這種牽扯到整體產業的問題,太難做大規模的實驗(不可能強迫全國人民兩個月不聽盜版),所以很少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經濟學、統計學、社會學家也許會做出一些結論,不過前提是你要相信他們才行。

想想「暴力電玩會不會增加青少年犯罪」和「全球暖化是否為人類活動造成」這兩個議題到底有多少德高望重的學者做過研究,又得出多少互相矛盾的意見,就知道我上面那段話在說什麼。

 

附帶一提,拿出數據來通常也沒什麼幫助,因為無論哪個陣營,都可以基於心中的定見,講出一百萬種套套邏輯。譬如(假設)我認為應該放任盜版,你把「音樂產業總產值變化分析表」砸到我臉上也是沒用的。我連看都不用看:

  • 如果產值逐年增加,我會說:「你看,現在盜版這麼猖獗,產值還愈來愈多,證明盜版對這整個產業反而是有幫助的嘛!你們音樂人為什麼要與科技進展為敵呢?
  • 如果產值逐年遞減,我會說:「你看,這證明傳統的音樂產業已經不行了,我們應該順應潮流找出跟網路(盜版)共生的商業模式,不要逆勢而為!你們音樂人為什麼要與科技進展為敵呢?

如果你覺得以上都是唬爛廢話,那恭喜抓到我的點了。我小節標題就寫了嘛。

幫Jamie做的補充

Mr.Jamie在他的文章中說:

有人問我「如果你是一個創作人,有人聽了一萬次你的歌,你覺得你該收到多少錢?」
我想都沒想,直接回答:「當然是 0 元!」

聽了真是令(音樂)人好想哭,不過我要做個澄清。如果你心目中的新商業模式是付費數位下載,而不是免費音樂的話,那0元並不是正確答案。

更好的估計是多少呢?

 

(圖片來源:Information is Beautiful)

大約7.5美元。剛好夠你吃國民便當+御茶園當三餐度過一天,感謝網路的恩澤吧。

(這張圖最右邊的0.00075就是消費者每在last.fm聽一次音樂,創作者平均所賺到的錢。其他數字的意義請見原網址。另外,我很好奇KKBOX的數據?)

大眾的品味?

我不太想引用這段話,因為已經被說到爛了。不過,要談新科技對內容產業的影響,實在很難不提到Paul Graham的文章。他說:

事實上,消費者不會為了內容付錢,而出版者也不是真的在賣內容。如果他們真的在賣內容,為什麼無論書、電影或音樂的定價,都取決於它們的材質?為什麼更好的內容沒有值更多錢?

這段話套到音樂產業就是,如果我們真的在買/賣內容,為什麼《感動》比《北上列車》賣得更貴?

(圖片來源:誠品網路書店)

如果多花幾秒思考這句話,就會發現它有漏洞。消費者雖然不會為更好的內容付出更高的單價,但整體消費群眾卻買了更多的數量,所以消費者還是在買內容啊?

嗯,有點道理,不過改變不了內容產業的困境--他們無法單靠內容去提高售價。你可以做出高品質的牛排,只要一客賣貴一點就行了;你可以花大錢請知名的古典鋼琴家來演奏,反正一定有有錢人付得起那種很多零的票價。

但唱片就不行了。無論你投注多少心血去創作歌曲、錄製專輯,你就是只能賣300-400元。就是這個價錢,賣得多就吃飽、賣得少就餓死,沒有所謂的精品路線。

稍微跳到書籍出版業。在台灣能光靠寫作吃飯的作家,沒一個是寫純文學的(至少據我所知啦,有的話麻煩告訴我)。原因就是那些支持純文學的小眾(可能是國文老師吧),不肯用四千元買一本余光中詩集。當然不是他們的錯,因為內容產業就是這樣。

如果你離學生時代很遠,又對日本動漫文化不了解的話,以下的事實可能會讓你大吃一驚:世上有文筆極差也能賣到單本銷量四十萬、全系列破千萬的書。所謂文筆極差,指的是一頁中可以出現三次一模一樣的句型

(請不要解釋在日本主流文學可以賣破百萬,我知道。這完全不是重點。)

我舉書的例子,是要強調一件事:「好作品」的定義一直在轉變。以前文筆是好小說的必要因素,但現在愈來愈不重要。我的「好」指的是荷包說好,不是嘴巴說好。所謂消費大眾,就是一邊感慨公視的節目有多棒,沒有煽情色腥灑狗血,一邊坐在沙發上看夜市人生的動物。

 

喔對了,我也是這種動物(匆忙承認)。

網路讓音樂產業變成怎樣?

終於要進入原文的正題了:網路讓音樂產業變成怎樣?請注意,網路帶來很多無法切割的部份,包含免費音樂、盜版(=不合法的免費音樂)、付費數位音樂、討論區、樂評部落格、歌手本身的部落格,等等。如果一個人大談網路對音樂產業的益處,卻假裝沒有盜版這回事,這種人我們一般稱為騙子。

老實說,因為太複雜、太多面向了,我不知道事情會變成怎樣。我只能告訴你,它不會變成怎樣。

網路不會讓音樂產業,變成只要一心一意做好音樂就能賺錢的聖地。

甚至不會往它靠近多少。

 

就像我在上一篇文章說過的:

總是有好軟體賺不到錢。由於好軟體太多,使用者的注意力/時間卻是有限的,根本不可能讓每個優秀開發者都吃飽。

軟體可能是現存所有產業中,擁抱網路最深的一個,但還是有好軟體賺不到錢。我不相信音樂產業可以例外。

除了上面那句話之外,還有兩個理由讓你嘔心瀝血的曠世鉅作賺不到錢:

  1. 好的定義一直在轉變。如上一節所說,所謂「(荷包說)好」並非一個亙古不變的客觀參數,如果你只是關在家裡寫歌,除非你天賦異稟又吉星高照又獨具慧眼,恐怕很難跟上大眾口味的變化。另外,由於音樂創作本質上是藝術,所以主觀因素的影響又比軟體更大(軟體是工藝,不是藝術)。
  2. 行銷永遠存在。從做海報到處貼、買Adwords關鍵字廣告、寫部落格,一直到成立粉絲專頁,由前網路時代一路過來,所謂的行銷從未消失。有人說可操作的空間變少了,我對這種看法抱持強烈的懷疑。頂多說是砸錢能處理的事情變少了吧。

 

所以我認為,Jamie在最後一段所說的:

所以,數位化、網路、盜版的確殺了原本的音樂產業,因為這將會讓沒有實力的人加速被淘汰,而有實力的人則可以靠著新的商業模式,取得更多的尊重、地位、影響力和收益。這過程我無論怎麼看,好的音樂人和所有的消費者,都將會是受益的那方,不是很好嗎?

確實如下方回覆的批評一樣,是過度簡化/美化的論述。

音樂人的下一步

不過,我寫這篇文章並不是因為我不喜歡Mr.Jamie。恰恰相反,我認為他另一篇文章的例子就很有啟發性。

這裡我要提出兩個對音樂產業的假設,如果你認為我的假設錯誤,那可能真的有錯(畢竟我不是音樂人,不是真的懂行)。

以下的「網路」一詞,指稱它所帶來的一切:線上廣告、數位音樂傳輸、樂評網站、線上金流、部落格、社群網站、新型態行銷手法,以及盜版。

  1. 受到網路的影響,音樂產業將迅速變化,無論是變好或變壞,而且好幾年內都不會穩定下來。
  2. 同樣受到網路的影響,音樂產業面臨的困境,會比電影業(電影院的體驗感無法在家重現,而且有強烈的社交意義)、書籍出版業(紙本書較難複製,數位型式可插入廣告)、遊戲業(可以用平台擋掉一部份盜版、線上化、或徹底雲端化)等其他內容產業更艱難。

基於這些假設,我認為如果你有意踏入音樂產業,無論是否以此謀生、採取什麼銷售管道、要不要提供免費音樂,都應考慮這句建議:

 

盡一切努力,避免依賴唱片公司和經紀公司。

 

歷史一再告訴我們,公司是輛沈重的貨車,組織、架構、人員數量,都會增加質量,讓它沒辦法在遇到死路時即時轉彎。既然明知道前方是奇險的九彎十八拐,為什麼還要坐在車裡衝下懸崖呢?

並不是說完全不能跟他們扯上關係,當然可能有某些唱片公司的想法比較前衛;我所謂依賴,就是和唱片公司簽下3年5年8年的合約,期間你就只能被綁在上面。(該公司已不再簽署任何藝人)

有人認為,失去公司的後援,歌手就無法專心唱歌、創作人就無法專心寫歌了。

真的嗎?

我非常懷疑即使公司的保護下,到底有多少人真的能專注在音樂上?唱片公司就沒有市場考量嗎?那些更極端的例子我們還看得不多嗎?

而且,雖然不是每個人都會玩網路,也未必懂得籌辦演唱會,但如果是「一團人」呢?既然彈吉他的可以和彈貝斯的組團,唱歌的可以和寫歌的合作,創作人如果不擅長行銷,自然也可以和行銷人合作。

網路時代不是單打獨鬥的時代,現在不是,以後更不會是

出發吧,不要問那路在哪*。無論你缺少的是歌喉、詞曲或社群,去尋找失落的的一角吧。

(圖片來源:失落的一角)

*:出自縱貫線《亡命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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