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快不破?

标签: | 发表时间:2011-08-09 21:45 | 作者:纯银 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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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产品行业流传“唯快不破”四字诀,这话我是信的,只有实际运行的数据才能提供最可靠的指引。所以数据来得越快,方向就走得越准。敏捷发布,小步快走这些道理都是互联网产品项目的真理。问题是,单单从一个“快”字延伸出去,很容易唱一曲“爱拼才会赢”,6X12,甚至6X14之说大有市场。

加班并不可怕,至少我自己不怕加班,而且是习惯性每天多做几小时。过去五年的历史记录有两个,一是连续半年以上每周工作70+小时,另一个是带队报道车展的时候,连续四五天,每天工作16+小时。但正因为我加班很有经验,才对6X14持以异见。更直接点说,我不赞同把加班作为整个团队的一条口号,一种工作常态。

第一,产品项目以设计与开发为主,加班若要加出效率来,行政命令是没有用的,只能靠“质朴的热情”,即对项目有着发自内心的认同、喜爱与紧迫感,然而拥有这种热情的人终归是少数。让多数人陪着少数狂热者加班,会造成多数人的效率下降,状态疲惫。我们常见自上而下的以己推人……因为自己着急,就觉得所有人都该着急;因为自己全身心投入,就觉得所有人都不怕牺牲;可惜多数人的加班工时与进度收益之间并不成正比。

第二,有很大一部分工作,并不能靠加班来显著地推进,比如写出优质的代码,设计细腻的交互与精巧的算法,策划有创意的活动等等。简单来说,凡是脑力活动剧烈的工作,都要求在良好的精神状态下进行,才能保证质量。这就牵涉到第一条——部分人由于被迫加班,状态疲惫,不仅工作效率下降,质量也滑坡得厉害。可能是赶了两周工期,最后反而给项目带来更多的损失。

第三,产品项目中的每个工种都有农忙、农闲的时候。比如策划阶段,工程师的事儿就不多;到了开发阶段,设计师又得以清闲一段时间。调研和设计完成之后,我会建议PM休几天假放松一下,接下来,测试和发布阶段就得拼拼老命。因此将6X12设置为一种工作常态,这未免也太变态。我不止一次听见(其他公司)有人抱怨说,自己的活儿早就干完了,但下班后不准走,得留下来随时待命。这又是何苦……

前些日子,有件关于加班的事情让我印象深刻。我这边有一位资深工程师调换了部门,在新部门里升任主管职务,然后常常加班,累得够呛。之前不论我怎么激励整个团队,也很少见到他加班,现在却是主动大量地加班,任劳任怨。看来我以前对他“不愿意加班”的看法完全是个误解。这个例子说明质朴的热情往往来源于自我驱动,自己给自己设定目标,安排任务,“这是我的事情”。如果你的目标和任务来自上级,则驱动力大打折扣,“那是你的事情,我去帮你完成”。

可惜,强有力的自我驱动是件极为罕见的事情。有些人觉得自己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有些人过于看重阶段性的物质奖励,有些人特别在乎自己的私人空间,有些人对项目的认同感始终提不起来,还有些人干脆对这份职业的投入度都不高。我在类似问题上困扰多年,积攒了几条经验:首先精简团队,至少是精简核心小组,参与(主持)项目的人越少,则归属感越强,不容易互相推卸责任。其次,核心小组要得到足够的授权,让他们感觉在做“我的事情”而不是“你的事情”,至少保证核心小组的自我驱动力。最后,我这个主管也要以身作则地加班,起到表率作用。

换个角度来看,加班对于产品成功真有那么重要吗?

最近恰好见一位豆瓣的朋友,问,你们加班多吗?答,一到19点办公室基本上就空了,早上通常是10点后才来上班……

这当然不能阻止豆瓣是一款好产品。

我在微博上说过一句话:2周一次小迭代,和3周一次迭代没有本质区别。产品胜出不会因为你每个版本的迭代都比别人快一周,而是你的判断更准确,设计更有效,实现更细腻。过度强调快快快,不仅令员工疲乏,也容易做不好产品减法。因为你能加班嘛,反而有更多工时去做次要需求。

我们都知道,产品并不是功能越多越强就越有竞争力。你拼命加班,飞快迭代,发布各式各样的型号版本,把自己搞得鸡血沸腾,但最终决定胜负的并不是速度,而是精度。拿我很钦佩的Instagram举例子,至今不开发Android版也不去完善网页端,平均一两个月才更新一个版本,不到一年用户数已经突破了700万大关!故而产品的理念与方向,比速度与激情更重要得多——但我看国内很多团队就知道抄,东抄西抄,自己的想法很少,就算有想法也往往是“抄这家”“抄那家”的贪多求全。这样的6X12,6X14又有何意义呢?真没见过几款产品单单靠“抄得快”“抄得全”就能成气候。勤不仅不能补拙,还有可能造成设计过度与产品失衡,结果越补越拙……

所以把6X12作为一句招聘提示,提前警示“有时候会非常忙哦”,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真心诚意这么执行下去,员工天天个个加班,时时刻刻在线,则一声叹息。从团队管理的角度上来讲,对市场与用户群的研究,尤其产品理念神马的过于飘渺,依赖超强的个人产品素质,无法用管理手段来衡量与促进,只好不得已而求其次,采用“加班”这种简单可量化的竞争手段。此法有效但不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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