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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Re: 夏俊峰案律师沈阳调查出现重大证据突破
发信站: 一路BBS (Tue May 24 22:43:15 2011), 本站(yilubbs.com)
夏俊峰案实录之八:
律师会见证实法院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陈有西
昨天的会见解答了我们审查夏俊峰案一审《庭审笔录》中的一个重大疑问,证实沈阳中级法院夏俊峰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庭审笔录显示,法庭上突然出现了一个证人张伟,而这个证人没有控方申请,也没有辩方申请,开始开庭核对当事人中,也没有作为被害人原告列入,庭审最后签字页也没有张伟的签字。但是,《庭审笔录》第10页质证张伟两份证言互相矛盾时,突然出现了这样一段话:
辩护律师(范玉龙):张伟的两个陈述前后不一致。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所提异议,有哪些解释?
公诉人:被害人张伟的表述是有些出入,但并不影响张伟被夏俊峰扎伤的事实。
审判长:被害人张伟,哪一份说得对?
被害人张伟:第二份。
审判长:你说一下案发现场的情况?
被害人张伟:我进办公室,看见他扎张旭东,我把他拽出去,他就给我一刀,这时我就出来了。
我们辩护小组当时研究就产生重大疑问:张伟并没有提起民事自诉,没有列入法庭当事人,一审辩方申请了六个客观证人出庭作证,全部被法庭不予准许,这个证人是如何从天上掉下来的?他是怎么到法庭的?
经过会见夏俊峰,我们搞清了张伟这段话的来龙去脉,《会见笔录》:
陈有西问:你第一次审判时,有无对证据提出异议?
夏俊峰答:他们没让我多说话的。
问:张伟怎么到法庭的?你对他的说法质证了吗?
答:他就在我后边的,旁听的坐的地方。也没让我回头,也没有质证。
夏这一说法同开庭笔录能够互相印证,证明了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一、证人作证必须申请,传到庭,核对身份证,告知权利义务,宣誓,然后由控、辩方发问,法官发问,然后证人在笔录上签字。对这个关键证人张伟,一审法庭什么都没有做,就这么随便一问。法官突然向旁听席上的人发问,并居然记进严肃的法庭笔录,又没有让他审核签字。
二、证人作证不得旁听审判,否则不得作证。张伟是一直在法庭旁听席参加旁听的。根本没有证人资格。
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必须到庭核对身份。张伟没有提出民事起诉,不是当事人。作为民事原告到庭陈述的资格也不具备。 四、本案一审判决,辩方律师举了六份客观证人的现场目击证言,并申请这六个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没有允许。而检察官以六份证言取证形式不合法(无提取笔录,我问了一审律师,出于风险防范他没有见这些证人,没有作提取笔录,而是选择申请直接出庭作证更安全)为由,否定证据效力,法院判决中采纳检察院意见不采信这六份证言。而作为定案证据的都是四个城管队员的证言。另两个城管曹阳、陶冶的伪证已经有其他证据证实,张伟的证言伪证,直接从他的两份证言矛盾就已经显现。这本是一个要严重关注的庭审焦点。而法庭居然是如此草率。视开庭程序如儿戏。沈阳中级法院面对这样一个判决死刑的重大案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五、我们查明的三个城管曹阳、陶冶、张伟的证言都已经涉嫌伪证,这一程序违法更否决了一审判决的合法性。本案的程序违法已经证实。包括不让六个关键的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其他的一、二审的程序违法,我们将在给最高法院的《律师意见书》中全面表述,这里只举此一例。
【 在 bridged (断桥:咬牙做事) 的大作中提到: 】
: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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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提取的关键证据:案发当天曹阳在现场开给张晶的扣留煤气瓶的罚单
: 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实录之六
: 夏俊峰案律师沈阳调查
: 出现重大证据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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