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9 月 1 日生效
- - V2EX - 技术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 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