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面】起征点:错瞄的“靶心”

标签: | 发表时间:2011-06-28 16:27 | 作者:(author unknown) Zeph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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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面】起征点:错瞄的“靶心”

另一面专题:起征点:瞄错的“靶心”

导语: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二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维持初审稿中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不变。创下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量纪录的个税修正案在“起征点”问题上并没有因为大面积的反对而松动。事实上,个税改革聚焦“起征点”本身是个错误的起点,持续发酵的口水反而耽误了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起征点”一开始就错了

误用“起征点”增加多交税心理暗示

众说纷纭的个税“起征点”,一开始就基于一个错误的概念,“起征点”其实应该称为免征额。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要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举例来说,假设数额为2000元,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按起征点征税,就要以全部的2001元为基数征税;如果按免征额征税,就只对超出的1元钱征税。这一混淆的概念在媒体报道、甚至官方材料中屡见不鲜.

用“起征点”代替免征额的说法,极易给普通民众带来认知上的混淆,会有人认为只要收入超过3000元,包括3000元的部分也要交税,这无疑加重了收入刚好“达线”者的心理压力。个税征求意见中,月收入3000元至4500元的人群参与最多,也应证了这种担心。个税涉及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他们对税收法律体系了解不甚全面,使用规范概念表述十分必要。

基于基本生活费,免征额应有正常浮动的免征标准

根据国际通行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人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得征税,这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由来。因为基本生活费受到多种变量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免征额也应该是变化的。中国在1981年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基于当时现实条件将免征额被设定为800元,但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少而又少,大部分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直到2005年,个人多的税才出现首次调整。再到今年,免税额提高至3000元,也是迫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持续增长“不得不”做出的调整。

但既然如此多民众对3000元每月的免征额感到不满,这就意味着3000元维持每个月的基本生活支出已非常困难。如果一开始就能建立正常浮动的免税标准动态,随着生活水平的变化随变随调,符合民众预期,个人所得税自然不会积累如此多的怨气,还能降低全国范围内两次征求意见的立法成本。

二、被“起征点”掩盖的问题

“所得税”变成“工资税”,工薪阶层成征税大户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本意是加强收入调节,但从征税实践来看,个税已经误入歧途。根据财新主编胡舒立在《真正需要的是减税》一文中披露的情况,目前中国个税收入总额中,征自工薪所得的收入超过六成。而与此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则展示了另外一组数据:全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持续下降至2005年的36.7%;而与之对比鲜明的是,从1978年到2005年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即便在不同阶层所交个税的横向对比中也不难发现,被雇佣的人的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高于自由职业者(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0%),自由职业者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老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35%)。长此以往,个人所得税不仅未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工资税”,让本不应该成为税负主体的工薪阶层成为了主要税收来源。

从“月饼税”到“鸡蛋税”,征税范围随意扩大

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在向个人赠送礼品时,三种情况下需依法缴纳个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消息一出各界哗然,但这并非民众第一次被个税名目“吓”到。2009年9月,有关部门也曾发函要求,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税。由于恰逢中秋节前夕,很多单位、企业都会在中秋节给员工发放月饼,“月饼税”的笑谈一夜之间传遍大江南北。与个税免征额的调整要历经重重关卡不同,扩大征税范围却是某个部门发个通知就决定了,如此巨大的反差难免引发民众不满。

“个人征收”还是“家庭征收”,改革八年依然被搁置

依据目前个税税制,假设免征额为3000元,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4000元,但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175元;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每月的工资都是3000元,但由于未超过免征额,因此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按照“个人征收”最大的弊端,都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5000元的反而不需要纳税。

与上述征税方法不同的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采纳家庭征税,综合考虑家庭赡养、子女教育等各种开支。实际上早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就已明确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时隔八年之久,按家庭征收的改革方向依然被搁置。面对民众责难,有关部门经常以缺乏监控手段、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财产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等解释无法按家庭征收的原因,但同时又在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监管、对不按要求自主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处罚。更多的原因可能是相关部门固步自封,缺乏动力去迈出这一步。

三、争论“起征点”是“消费”民意

口惠实不至,调整免征额不过是“挑逗”民意

从2000元到3000元,从5%到3%,以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月收入5000元为例,不过是将个税税额从325元降到125元,又降到95元。看似月收入增加了210元,但刚刚过去的5月CPI上涨5.5%,其中食品类上涨了11.7%,再加上谁也说不准究竟是涨了还是跌了的房价,这样的个税调整似乎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回想民众纠结于个税“免征额”的数次争论,从2000到3000,从3000到5000,群情激奋争取到的“利益”并没有带来任何好处。

再来看今次对一级税率的调整,立法将第一档税率由5%降为3%作为对民众的回应。征集民意前后的方案差异有多大呢,最多不超过30元(如果应税收入大于4500元的话)。这就像主人每天固定给猴子们7个桃子,早上3个晚上4个,猴子们后来不高兴了,为啥早上才3个?后来主人索性早上给了4个,猴儿们高兴了,但其实每天还是7个桃子。叫囔“起征点”越凶的猴子,主人越喜欢,因为它终归是没有要求更多。

小修又小补,调整免征额沦为“懒政”遮羞布

民众关心免征额,最根本的期望在于降低税负。然而降低个税税负并非只有提高免征额一个途径,如前所述,规范个税的征收范围、推进按家庭综合征收方式等,都是降低个税税负的有效手段。如果每一次民众都仅仅将目标简单设定于提高免征额,则反而可能正中了有关部门的“下怀”——“提高免征额就好了,其他方面不用再改革了”。“懒政”原因除了自身的不作为之外,民众有意无意的配合也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调整免征额这样的小修小补,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的历史顽疾,个税需要一场“大手术”才能恢复健康。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个税并非造成民众税负痛苦指数高的主要原因。根据统计数据,2010年全国税收总收入为73202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为4837亿元,仅占总税收的6.6%;2010年中国人均纳税5463元,其中个税只占361元。真要为百姓减负, 就应该拿其他税种,特别是由企业代缴,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间接税开刀。但由于民众对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的税负感受并不深刻,造成虽然这些税种远比个税“痛苦”,但社会和民意对其改革推动力却远远不够。“风物长宜放眼量”,推进全面税制改革和进行结构性减税远比免征额的调整更重要。

结语:死盯个税免征额这个“伪”问题,当然容易忽视掉很多“真”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人们一再执着于免征额的民意消耗,实际已经掉入人为设置的陷阱。(出品:网易新闻另一面,编辑: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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