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允许药家领取尸体?
据新华网西安6月7日电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其父药庆卫在微博中发了多条消息。
他说,药家鑫今天被执行死刑,我们在家等待去认尸体,谁知法院不让看尸体,让我们等着领骨灰,我给孩子说过不捐献任何器官,因为孔教授说“药家鑫一看就是杀人犯”,我真担心药家鑫的器官会连累别人,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不要再遗害人间。
他表示,真希望中国的法律像孔庆东教授说的那样“满门抄斩”,那样的话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解脱。死不见尸是怎样一种感受,没有经历过谁都无法体会,经历了也无法表述。
我以为,西安中级法院不让药家领尸体,只让等待领骨灰,也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8条第二款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很多城市都实行了火葬,有了火化条件后,法院就会依司法解释规定,不让家属领取尸体,只通知领取骨灰。
自古以来,“收殓”在意外事故中死去的亲人尸体,或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责任,也是不可侵犯权利。古代尚且允许家属享有收尸权,为何社会进步了,反而难以保护呢?
从药庆卫发的微博来看,他是在担心儿子被执行死刑后,器官会被摘走移植给他人。不让见尸体,只准领骨灰,他有这样的担心也是正常。
据《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称,在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对记者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我以为,司法机关剥夺的是罪犯生命权,无权消灭罪犯的尸体,尸体应交给家属处理,除非罪犯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愿收尸。如家属同意对尸体火化处理,法院也应通知家属到场见证。在罪犯执行前,如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也应通知家属在场见证签订自愿捐献书。
社会在发展,司法要文明,法治应进步。保护家属的收尸权,防止变相器官买卖,这个问题值得立法机关重视。
附博文:也谈死刑犯的器官捐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