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事件与最小使用武力原则

标签: 人质 事件 武力 | 发表时间:2011-09-02 09:57 | 作者:信海光 lonely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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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有一句名言:为保持法律学准绳的垂直,必须加入人和生命知识的重量,立法如此,执法亦是如此......

 

歹徒劫持人质,警察开枪竟然打偏击中人质面部,但在事后警方向新闻媒体提供的通稿中,却只说成功解救人质抓获歹徒,而丝毫没提及人质受伤,真相被披露后,警方不但被舆论指责为忽悠市民和媒体,更被质疑现场处置不当......这是8月30日下午南京劫持人质事件发生后出现的戏剧性一幕。

这一事件使南京警方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其显而易见的硬伤有两处,其一是对公众和媒体隐瞒事件真相,只报喜而不报忧,这与公然撒谎已相去不远;其二是狙击歹徒而居然命中人质,暴露出特警业务的不熟练,所幸是人质并未当场死亡。

那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当初特警顺利将歹徒击毙,救出人质,是否就会有一个光荣的大结局呢?从以往的惯例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如由此进行推断,这次南京人质事件最大纰漏是出在“枪法”上。但这可能并非事实。

综合媒体报道,8月30日下午13时左右,4名负有命案在逃者乘坐的长途大巴抵达南京长江三桥收费站,在警察上车检查时,其中一名歹徒持刀在车内劫持了乘客李先生和一名9岁的小女孩,南京特警赶到后,因劝说无效,于14时50分左右第一次开枪,未击中歹徒,却射中人质李先生脸部,半小时后,狙击手第二次开枪,但也只是擦伤了劫匪脖颈,众警察上前扭住了劫匪并解救了剩下的一名未成年人质。事件中,警方在没把握救出人质的情况下先后向歹徒开了两枪,之间还间隔了半小时之久,这无异于故意激怒歹徒伤害人质,幸亏两枪都脱靶,否则结局恐怕会比现在要凄惨的多,而歹徒在警方开枪后居然仍没有狗急跳墙伤害人质,也反证出警方有可能对现场局势产生了误判,使用枪械过于随意。

由此可知,在这次南京人质事件中,警方主要问题不是枪法不准业务上的不熟练,而是在指导思想上出了问题,他们行事过于简单粗暴没有把人质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没有遵循警察执法“最小使用武力”的国际惯例。所谓“最小使用武力”原则,简单说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开枪,他不但意指执法者要首先保卫人质安全,而且也涵盖了尽量不伤害犯罪嫌疑人的意思,具有人权内涵。在动辄开枪的解决方式下,即便特警枪法准确,成功击毙了歹徒,救出人质,也难称完美--完美的解决方式是人质和歹徒最后都活了下来。鉴于警察工作的高风险和特殊性,当然对这类“完美结局”不能苛求,但至少这应该一个目标。

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却见多了“抢劫拒捕当场击毙”、“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劫持儿童可当场击毙”的宣传标语,看多了歹徒被“成功击毙”的新闻,而很多新闻中的歹徒可能仅仅是拿了把匕首而已。在7月11日晚陕西渭南发生的一起凶杀案中,一名手头只有镰刀、砖头的嫌疑人(无人质)在武警包围后仍被击毙,即便抛开人权及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剥夺罪犯生命的问题不谈,从破案角度看,活捉嫌疑人也比击毙更有益处,活捉后可能会招供更多罪行,死人却不会说话。

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有一句名言:为保持法律学准绳的垂直,必须加入人和生命知识的重量,立法如此,执法亦是如此,所以从1829年警察创立之初,就明确了限制使用武力原则--这也是警察和军队的最大区别之一;所以联合国发起将执法者人权培训课程列为所有国家警察培训内容;所以中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载明要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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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劫持人质,警察开枪竟然打偏击中人质面部,但在事后警方向新闻媒体提供的通稿中,却只说成功解救人质抓获歹徒,而丝毫没提及人质受伤,真相被披露后,警方不但被舆论指责为忽悠市民和媒体,更被质疑现场处置不当......这是8月30日下午南京劫持人质事件发生后出现的戏剧性一幕. 这一事件使南京警方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其显而易见的硬伤有两处,其一是对公众和媒体隐瞒事件真相,只报喜而不报忧,这与公然撒谎已相去不远;其二是狙击歹徒而居然命中人质,暴露出特警业务的不熟练,所幸是人质并未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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