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规发票仅奖5元 告税务局二审胜诉
广州市民林荣达向地税局举报,客运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仅获5元奖励。这个奖励甚至不够他为举报而付出的交通费用,他遂将地税局告上了法庭。在一审败诉后,据《羊城晚报》10月18日报道,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 要求花都区地税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并在60 日内重新作出奖励,并认为“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
类似的事情在河南洛阳也曾发生过。据《东方今报》早前报道,因买东西索要发票被拒,洛阳市民任乐亮冒着高温往返多次向税务局举报,最终获举报奖1元。任乐亮认为受到侮辱,遂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庭却被判败诉,50元诉讼费由任乐亮承担。
“究竟是在鼓励举报人还是在打击举报人”
《羊城晚报》6月18日的报道称,2010 年9月, 林荣达乘坐花都汽车客运站的汽车去廉江时, 发现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于是向地税部门举报。之后,花都区地税局给汽车站开出了500 元的罚单,并给林荣达出具了名为“税收违法举报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 及举报领奖通知书。
而接到举报领奖通知书的林荣达傻眼了:举报奖金竟然只有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你的举报贡献,我们决定发放举报奖金5元。请持通知和本人身份证来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视为放弃。”领奖通知书中写道。
任乐亮的遭遇和林荣达大同小异。据前述《东方今报》报道,2011年5月11日,任乐亮在洛阳赛博数码城购买电脑椅,当他买完东西索要发票时,却被拒绝,称如要发票还要再交20元的发票钱。随后任乐亮将此举报到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
最终,任乐亮的举报事实成立,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对商户处以100元罚款。税局用特快专递给任乐亮寄去领奖通知书,奖金为1元。
《新京报》报道称, 对于1元的举报奖励,任乐亮的反应是:“我一开始觉得写错了。再一看大写,发现没错。当时就哭笑不得,心想还不如给我封感谢信。”
为了举报这个案件,他曾多次到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提供有关证据,还对违法商家进行指证。《东方今报》的消息称,任乐亮光坐车就花费了50多元。
据《广州日报》报道,林荣达对5元的举报奖金也觉得很困惑:“我坐公交车来回都花了8元,给这么少的奖励究竟是在鼓励举报人还是在打击举报人啊?举报奖励起码不应该低于举报成本。”
两人于是做出了同样的选择:将税局告上了法庭。
合法
这些1元、5元的奖励决定到底是怎样出来的?涉事的两家税务局都认为自己是依法作出奖励决定的,符合《检举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对应的第六条规定。
据前述《新京报》报道,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陈红营表示,根据《检举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举报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一般的奖励标准是收缴入库数额的千分之五。
据此,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的律师在法庭上解释,依照规定的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任乐亮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
9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元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检举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对于检举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酌情裁量的权利。法院判处任乐亮一审败诉。
而据6月18日的《羊城晚报》报道,对于5元的奖励奖金,花都地税局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同样表示,地税局是依法、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作出处罚和奖励举报人的决定的,“给林荣达的5元钱奖励也是税务局内部领导开会、签字后同意的,我们有内部的奖励审批表格。”花都地税局的辩护人提供的奖励审批表格显示,上面至少有税务局六位工作人员注明的奖励理由、签字和盖章。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7月7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花都地税局接报后查处了涉事企业,后按规定给予5元奖励,并无不当。
不合理?
任乐亮一审败诉后,《新京报》的社论对此表示:1元钱“巨奖”是对纳税人的羞辱,“民众举报税收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为了让税务部门“增收”,更是因为每一笔偷逃的税款都关系公共福祉。”
该评论认为,“把对举报人的奖励完全和收缴税款或罚款数额挂钩,本身就未必妥当”,“民众举报税收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为了让税务部门“增收”,更是因为每一笔偷逃的税款都关系公共福祉”。
“买东西坚持要发票甚至不惜成本举报,最后换来的是1元钱‘巨奖’,以后谁还愿意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新京报》社论称。
对此,据前述《东方今报》报道,判决任乐亮一审败诉的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也承认“1元奖励”的“合法不合理”。法院认为,从情理上讲,税务机关在奖励时应当酌情考虑举报人为实施举报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性支出,以资鼓励举报人护税的积极性。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奖励任乐亮举报奖金1元整,虽然合法,但金额偏低,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
据《新京报》报道,任乐亮将提请上诉,“如果中院判决我败诉,我就再也不举报了”。
与任乐亮比起来,二审胜诉的林荣达是幸运的。
据10月18日的《羊城晚报》报道,10 月12 日,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要求花都区地税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奖励。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6 条、第7 条的规定,应根据检举时效、检举线索和证据的翔实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的相符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一定标准给检举者计发奖金, 花都区地税局给予林荣达奖励符合上述法律法规。
但是,广州中院认为,花都区地税局作出的举报领奖通知书虽然列明了奖励依据,但未列明具体法条 ,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且,法院还认为:“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 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但上诉人(林荣达)响应被上诉人(花都区地税局)的提议进行了举报, 却仅被奖励5 元……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
据前述《新京报》报道,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陈红营表示,任乐亮的“1元奖励”是今年第二起举报奖励,前一起是奖励了5元,但没有前来领取。
在“1元奖励”、“5元奖励”的“合法”示范作用下,还会多少人会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