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中国古代重视食品安全 唐朝最高处罚为绞刑
中国古代重视食品安全
唐朝最高处罚为绞刑
2011年11月21日 08:11
来源: 辽沈晚报
作者:蒋林
核心提示:根据《唐律疏议》记载,如果食品变了质,食品的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要被杖打90下;不销毁有害食品,送人或继续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销毁但未被销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文章摘自《辽沈晚报》2011年2月27日 作者:蒋林 原题为《古人很重视食品安全》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食品监管部门严查这种问题火锅底料等食品添加剂,严打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和虚假宣传等。
几天之后,另一则新闻同样吸引了我。2月17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来农业部开展了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等违禁物质的例行监测,没有检出皮革水解蛋白等违禁添加物质,三聚氰胺全部符合临时管理限量规定,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总体良好。
紧急通知、例行监测,这样的字眼我们没有谁会认为是陌生的。但是,无论多么紧急,无论如何检测,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其实,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难。监管部门不能让法律与通知流于口号,不能让例行监测流于形式。只有严格的执行,才能换来健康的保证。这个健康,既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也是指社会的健康。
有人说这个真不容易,其实,这个真的容易。老祖宗不是早就给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方法吗?
《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为了杜绝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朝时,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根据《唐律疏议》记载,如果食品变了质,食品的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要被杖打90下;不销毁有害食品,送人或继续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销毁但未被销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南宋的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老祖宗已经很明确地告诉我们了,有严厉的法律,并将之严格实施。
法与执法,原本是共生同存的,但是,在我们这里却成了一对矛盾。我们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法律存在的真正价值。
当然,还有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就是我们的食品生产者以人为本,以生命为重,从良心与道德上给我们奉献一碗健康的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