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大陪审团吗?
近日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大陪审团做出弗格森枪击案警察威尔逊免于被起诉的决定,引发民众抗议及争议,大陪审团也成为传媒的报道热点。不少读者也许对大陪审团还不大了解,我们在一个月前的博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曾简单介绍过大陪审团与陪审团(有时也称小陪审团或普通陪审团),本文想在此进一步详细介绍有关大陪审团与陪审团的区别与分工,以便读者对美国司法的立案、审案、判案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案都对陪审团做了规定,奠定了陪审团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陪审团分为两类,一是大陪审团,一是陪审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陪审团与陪审团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概括起来看,两者有如下六大区别:
一,大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而陪审团则既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又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在案件审理方面,陪审团“涉案”更广。
二,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案、判案过程中,大陪审团只负责立案,而陪审团则负责审案以及判案。也就是说,大陪审团只负责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而陪审团则在大陪审团做出立案的决定后,才在审案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证词,并由此做出判案决定。从这个分工看,刑事案件能否立案,由大陪审团决定(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予立案,但检察官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说服法官立案,但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立案,则表明大陪审团认为当事人无罪,比如弗格森枪击案,大陪审团经过询问60多位证人的证词后,认为警察威尔逊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予立案;相反,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有立案的依据及充足的理由立案,也并不等于判定被告有罪;被告是否有罪,必须在立案后交由陪审团审理,由陪审团决定。
三,大陪审团采取“一团审多案”的工作模式,而陪审团则采取“一团审一案”的工作模式。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陪审团,均由18岁以上公民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担任。不过,大陪审团一旦组成后,有一定的任期时间,在这个任期内,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做出审理判断,因此往往要审许多案件。比如负责审理弗格森枪击案的大陪审团,在弗格森枪击案发生前就已经组成,因此其组成人员的挑选与弗格森枪击案完全没有关系;而陪审团则不同,大陪审团决定立案后,检察官便对被告予以起诉,由法庭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只审这一个案件,专案专审,审完解散。根据案情的不同,有些案件,几天就可以结案,有些则会耗费数月,比如20世纪90年代中的著名世纪大案辛普森案,审理时间超过九个月。
四,大陪审团在审理是否可以立案时,没有法官在场,也没有律师在场,只有检察官及证人,由检察官提供及解释证据,并传唤证人,不向公众开放,整个过程保密,大陪审团成员的名单也是严格保密的,这样就保证了大陪审团在立案审理时,可以排除外界干扰,不管总统、社会名流、意见领袖、传媒或大众有什么看法,都不会影响陪审员们的独立判断;而陪审团审案时,则由法官主持法庭秩序,被告、原告、律师、证人可以出庭,同时向公众开放,亲友及一般人都可以旁听,属于公开性质。
五,大陪审团在审理是否立案时,可以向证人发问,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大部分的州规定陪审员不得发问,只能由律师提问,陪审员的职责就是听取控、辩双方律师的发问以及证人的证言,然后做出自己的判断,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六,大陪审团在做出是否立案决定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不必全体一致同意;而陪审团在做出刑事案判决时,采取一票否决的方式,即必须全体同意才能决定被告有罪与否,在民事案判决时,可以有例外,但也非常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