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面】婚姻法新规没错,别替女人瞎操心

标签: 婚姻 女人 | 发表时间:2011-08-16 17:32 | 作者:(author unknown) 可可
出处:http://news.163.com/

【另一面】婚姻法新规没错,别替女人瞎操心

另一面专题:婚姻法新解释没错,别替女人瞎操心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13日正式实施,19条解释中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诸多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

一、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岳父母买房女婿同样没份

今次新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面临的头号争议就是关于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少网友称该解释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

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

但是,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享,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

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

另一方面,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二、 妻子共同还贷却被扫地出门?可依法求偿且享有房产增值部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若未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增值的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现实中多数为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这一规则在女权主义者眼中就演化为“男人离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会抬高离婚率等等,但这样的“想象”离现实很远。

新婚姻法解释三有别以往的规定就是确定了对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在以往的离婚财产纠纷中,婚后共同还贷的女方只能得到还贷额度的一半且无法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简单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20万,贷款80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60万,女方40万,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房产现价值200万,男方需补偿女方40%,即80万,仅从投入产出比而言,女方并没有任何损失。

三、鼓励男人养小三?正式文本删除婚外同居索取财产补偿的规定

在2010年新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炉时,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网友质疑这是在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法律已经间接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直至在解释三正式实施之后,这样的讨论仍然不绝于耳,但仔细对比最新条文不难发现,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很多案例中都提及的“分手协议”被认为可以给赔上青春的小三给予补偿安慰。但显然婚姻法解释并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在目前的法治框架下,让“小三”合法化,不仅与道德要求是不相符的,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四、全职家庭主妇成高危职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弱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使国外立法中常见的婚内财产分割权首次得到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将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而在以往,只有离婚才是开启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

有律师指出,“经常有发现丈夫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的女性来咨询,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以我只能说没办法。”但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法院会运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驳回。总体而言,这两个条款在财务方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女性保护十分明显,而不像她们担忧的,司法解释“亏待”了女性。

五、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妇女自主支配身体避免成为生育机器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六、婚姻法解释无需过度想象

婚姻法充斥“房子和钱”源于现实需求,以契约定义婚姻并不伤感情

1949年建国后,中国立法者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而是《婚姻法》,历经1980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新婚姻法逐步聚焦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万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万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万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7万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梳理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不难发现,从强化一夫一妻制到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都有着进步和现代化倾向,本次司法解释又朝个人独立的方向迈进一大步,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中国人重义轻利而传统婚姻观念,但若把婚姻看做一份“合伙协议”,这些司法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

婚姻法不负责提高婚姻质量,也不包治社会顽疾

婚姻法其实并不承担提高婚姻质量,保证爱情甜蜜的责任,法律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司法唯一能做的就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新婚姻法解释在调解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其实也透露出现实无奈。但这不是因为技术规则设定不完善,而是更多社会诉求超出其所能调解的范围。房价高企、妇女权益缺少保障,社会地位低,《婚姻法》无论怎么分财产、打击“小三”,也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一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无法包治百病。

延伸阅读:婚姻法新解释:别谈感情,伤法治  http://news.163.com/special/reviews/wed20101123.html

结语:婚姻法从来就不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的时候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力。凡事把丑话说在前头,若你觉得无情、觉得刺耳,觉得房子票子没能如你所愿,那只能说你要求太多。(出品:网易新闻另一面,编辑: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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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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