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面】吕丽萍反同错在哪儿

标签: 吕丽萍 同错 | 发表时间:2011-07-04 08:05 | 作者:(author unknown) R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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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面】吕丽萍反同错在哪儿

另一面专题:吕丽萍反同错在哪儿?

导语:近日吕丽萍在微博上转发了两条反同性恋微博,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与反对者围绕基督教和同性恋吵得不可开交。到底吕丽萍夫妇错了吗?又错在哪里?

一 个人宗教信仰无权否定他人社会权利

吕丽萍到底转发了什么?

关于同性恋的这场争论,源于吕丽萍转发的两条微博,那么,她到底说了什么才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在原微博上,@冯伟牧师 说“纽约州议会昨晚通过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案。这是美国第六个通过类似法案的州,也是最大的一个州。求神怜悯这片日益堕落的土地!即使有一天若这里法律规定反对同性恋会被判刑,我也仍然要传讲:同性恋是罪。神爱罪人,但神恨恶罪!信靠耶稣,胜过罪恶,出死入生。”。

随后的另外一条微博——“罗马书 1: 26-27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已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也被吕转发,并分别加上了“弟兄姊妹转起来”和“给力”的评论。

吕丽萍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却没有否定他人选择同性恋的权利

吕丽萍的转发,涉及相对敏感的话题,且原帖中包含“同性恋是罪”,因此才导致反对声强烈。虽说此处的“罪”只是基督教中的原罪,吕丽萍也有信仰反对同性恋的基督教的自由,但这并不等于她也有以宗教观念伤害他人的自由,哪怕只是精神伤害。她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这个自由并不包括强迫他人也接受其观念,也不能否定他人自由选择性倾向的权利。

欧洲中世纪曾有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伪基督徒把裁判权从上帝手上抢到了自己手中,按照他们对宗教的理解去裁判人间是非,并强加于人,甚至审讯用刑。纳粹时期同性恋遭遇清洗,强行再教育,被定罪和屠杀者甚众,主要原因也只是由于同性恋观念与国家意识形态冲突,不利于“优等民族”的不朽。虽然上述两个例子相对于此次事件来说显得过于极端,但认为自己掌握绝对真理因而可以否定他人权利,所能造成的可怕后果不可忽视。

二 吕丽萍拿基督教说事是否合理?基督教反对但不仇视同性恋

圣经对同性恋态度存在不同诠释

对于同性恋的看法,不同宗教,甚至是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的态度都存在差异。基督教关于同性恋是否为罪恶的问题争论已久,主流教会认为同性恋行为是罪,尤其是相对保守的天主教,反对立场更为激进;此外,也有少数教派认为同性恋行为不是罪恶,2003年美国圣公会就曾任命公开表明同性恋身份的罗宾逊牧师为主教。

反对同性恋者,一般多引用圣经中《创世纪》《利未记》《罗马书》等篇章作为论据,但由于圣经形成过程有许多人为因素介入,后世对其理解常存在混淆或冲突的说法。对圣经的不同诠释——“释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立场,后现代主义认为任何基督团体实际上都无权宣告自己掌握了唯一真理。

基督教传统观念更倡导宽容与爱

在基督教的传统观念中,同性恋是罪,但这并不构成仇视同性恋者的理由,因为基督教更倡导的是宽容和爱,持的是“憎恨罪,但爱罪人”的立场。神学家斯托德说:“在同性恋者地内心深处,是无边的孤寂感。他们和任何人一样,渴求爱与被爱,也极盼得着生命意义与价值,并整全的人格。如果同性恋者在‘教会大家庭’也找不到上述种种,教会中人还有何颜面说什么‘教会大家庭’呢?”

在基督教中,只有上帝才有判人有罪的审审权,其他人没有,动辄裁判他人最终会受到末日审判。基督教徒只用上帝的教导来要求自己,却不拿去裁判他人,见到他们认为的罪行,只会为他人祷告,不会滥加指责。

三 吕丽萍夫妇是否利用宗教借题发挥?难以排除。

教义中不只是同性恋有罪,“人生来便有罪”

吕丽萍夫妇以宗教的名义反对同性恋,其实也存在偏颇之处。按基督教传统教义看,同性恋有罪,但这里的罪和日常语言系统中的“罪”并不是一回事。这种罪按照基督教的教义属于原罪,“人生来便有罪”,每个人都是罪人,时时在犯罪,也都要因罪而受审判。不独是同性恋,婚前性行为,离婚,再婚也都是罪。而如果严抠教义的话,圣经甚至认为奴隶制是合乎道德的,这在今天显然无法成立。

面对诸多“罪”,单单挑出同性恋来说事,很容易让人认为她其实只是以宗教为借口来阐述她个人对于同性恋的反感。早在2007年,孙海英就曾经公开称“同性恋就是犯罪!我有证据!”,这已经超过基督徒的同性恋观,而有给人定罪之嫌。

宗教因素影响并不根深蒂固,美国同性恋运动领袖也是基督徒

事实上,在同性恋的观念上,宗教因素的影响并非根深蒂固。2009年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天佑鲍比》中介绍到,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的著名斗士Mary Griffith本是个虔诚的基督徒,对同性恋极为反感,以致同性恋儿子被逼走上绝路。儿子自杀以后她才开始反思,在广泛接触同性恋群体之后,她开始深刻反省自己对同性恋知识的缺乏和对圣经的误读,并最终成为洛杉矶同性恋运动中的领袖人物。

四 吕丽萍作为公众人物是否有错?有表达权利但不可滥用。

个人喜好和表达的权利不可剥夺

无论吕丽萍是原本就反对同性恋,还是出于宗教原因认为“同性恋是罪”,她对不同性倾向的喜好和表达,作为个人权利都无可厚非。正如他人有选择同性恋的自由,她也有不选择,甚至反感的自由和权利,因为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表达都是不得剥夺的。

在美国的“Snyder诉Phelps”案中,Phelps的宗教小团体甚至跑到一个阵亡士兵(此人为同性恋)的私人葬礼上,手持“上帝憎恨同性恋”等标语示威抗议。尽管做法存在不妥也引起广泛争议,但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后,他的言论表达的权利仍然受到认可。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美国最高法院以8比1判决Phelps胜诉,因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在墓地等公共场合进行和平抗议的权利。

公众人物掌握更大话语权,发表有价值取向的言论应更注重影响

同样是表达个人喜好,当身份变成公众人物时,则需要考虑得更多。公众人物相比一般民众掌握了更大的话语权,其观点传播范围更广,影响也更大,表达观点时理应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当涉及到仇视,煽动性等价值取向的言论时,因很可能错误引导公众,更要慎之又慎。仅在微博上,吕丽萍的粉丝就多达15万,加上新闻媒体的报道,她的言论对同性恋群体的影响,对非同性恋群体的价值取向的影响,都不是一般民众的个人表达所能企及。

有勇气发言也要承担相应后果,“因言获咎”理所当然

对于公众人物的发言权利,限制更多的还是来自于公德和社会影响的角度,只要不违法,说什么还是属于他们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完全不必承担言论的后果。因言获罪不可,因言获咎则是理所当然,发表不合适的言论遭受舆论的抨击,名利的损失,本来就应该是公众人物发言前考虑的后果,“说不说”更多取决于发言动机和后果之间的价值和利益权衡。

BBC的明星主持人乔纳森·罗斯曾在节目中嘲讽挖苦同性恋者,后来招致抗议和多达4万宗的投诉,最后被解除合约。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曾在公开讲话中称“搞同性恋的人简直就是疯子,完全是疯狂,是精神错乱。同性恋者猪狗不如”,也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引起许多讨论和谴责。

结语:作为个人,吕丽萍完全可以不喜欢甚至反对同性恋,但作为公众人物,如此歧视同性恋遭到批评也完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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