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订,把特务治国落到实处
全民总动员,反对“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赋予公安机关“秘密拘留”权限的条款。如修法获得通过,中国将彻底沦为特务治国的警察国家。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修正刑事诉讼法。包括:对于涉嫌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可以在不通知家属地点和时间的情况下秘密拘留六个月。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如获通过,将出现比劳动教养更恶劣的秘密监视居住、秘密拘留及秘密逮捕的行为。公安机关又有例外条款可以不通知其家人,当事人不能与外界通信,被人间蒸发了都不知道。这是不折不扣的特务治国。希国内外媒体多多关注。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五条,发现新增剥夺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第七十六条“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三条,增加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以及新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特例可以不将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前后并无变更。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被拘留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拘留后不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长达六个月而不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形同秘密绑架。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九十二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逮捕后不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想让一个人人间消失越来越容易了。
明知不一定有用,我还是去“中国人大网”提交了几条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我不希望中国在人权法治上出现大倒退,不希望赋予警方秘密监视居住、秘密拘留及秘密逮捕的权利。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1-08/30/content_16685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