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全覆盖
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5)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4.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5.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6.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a.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b.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7.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哪些些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为什么开展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1)刑事辩护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工作,要求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法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辩护。
(2)“亲友”作为辩护人,虽然熟悉当事人,但往往不熟悉法律法规,缺乏辩护代理经验,无法实现“有效辩护”,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范围?
(1)2017年10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和陕西8个省(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2)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 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 主要任务和 要求 是什么?
(1)2019年1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到2019年底,天津、江苏、福建、山东等省(直辖市)基本实现整个辖区全覆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会城市和一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进一步落实办案机关告知义务。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要告知其享有免费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的权利;有条件的可以使用专门告知单,口头告知的要在笔录里记录并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应当告知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要加强监督,严肃追责,真正把告知义务落到实处。
(3)要注重衔接配合。人民法院要注意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委托辩护人以及是否同意指派律师的情况,及时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被告人明确拒绝的要书面记录;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即时把有关情况反馈给法律援助机构,避免浪费资源。
4.刑事辩护全覆盖和法律援助有什么关系?
(1)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很有限。
(2)《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突破了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不属于法定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只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另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这样在审判阶段就可以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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