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刑事诉讼法》必须提防无赖
- imnewer - 郭老学徒修订《刑事诉讼法》必须提防无赖. 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假定执法者或者有权力利用法律的人是无赖. 在权力至上的社会体系中,最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的恰恰是有权力执行法律的人. 明明有法,他们觉得不方便时,就会弃之不用;即使法律很严谨,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去钻空子;一但法律有了漏洞,有了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他们就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了.
修订《刑事诉讼法》必须提防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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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假定执法者或者有权力利用法律的人是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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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力至上的社会体系中,最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的恰恰是有权力执行法律的人。
明明有法,他们觉得不方便时,就会弃之不用;即使法律很严谨,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去钻空子;一但法律有了漏洞,有了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他们就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了。所以,一个好的法律首先要保证执法者没有办法“依法”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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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县级可以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和限制人身自由后及时通知亲属的几个例外规定对公民权利危害极大。
我们简称为法律允许的“秘密窃听”和“秘密抓人”。
当秘密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可以随意广泛运用时,怎么能保证“县级”领导们不用“上手段”的方式来打击政敌或者打击报复?会不会形成专权者的特务统治,会不会出现现代电子版的东厂和锦衣卫?
当有诸多弹性理由可以秘密抓人时,怎么能保证有权下令抓人的人不徇私枉法不陷害忠良不草菅人命?
秘密窃听和秘密抓人,这是恐怖社会的特征,绝不是和谐社会的选择。从根本上讲,是真正危害国家安全的做法,是真正的恐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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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哲学家休谟早在2百多年前就提醒人们,必须把权力体系的“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人们天生野心很大,他们的权欲永远不能满足。如果一个阶层的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能够掠夺其他一切阶层,他们肯定会这么干,并使自己尽可能地专断一切,不受制约。”
所以,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们必须具有强烈的防范无赖的意识,拒绝任何侵害公民权利的企图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