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板有眼:数字时代的版权应该怎样重新定义?
例如图书馆进行电子书的出借?需要有份数限制吗?
答:版权,来自拷贝权(Copyrights),即只有特定的组织和个体,才被允许拷贝,其他人擅自拷贝,即为非法。但数字内容天生就是被用来拷贝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是以原子时代的拷贝权管理思维,来管理数字时代的拷贝权,所以它从生下来开始,就成为消费者的敌人。
在前数字时代,尽管内容售卖商所销售的并非物理介质,比方说,他卖的不是纸张,不是CD塑料盘片,不是三醋酸电影胶片,但物理介质的存在,终归还是有一定的成本,并且容易被追踪,所以版权保护还是有效的。售卖商可以通过变换内容介质的形态,将内容包装成不同的“产品”,比如单行本、选集、全集、单曲、专辑、金曲合辑、纪念版等等,以卖物理介质的方式卖内容。
传统的内容销售,通常并不以内容的优劣定价,而是以介质形态定价,比如U2的CD跟一个垃圾组合的CD都卖10美元,韩寒的小说跟郭敬明的小说都卖25块钱。原因很简单,版权保护的是拷贝权,而拷贝权与内容无关。
但在数字时代,物理介质彻底消失了,内容仅仅以数字形式虚拟地存在着,传统的商业链条在这里断裂了。拷贝不再是制作一个物理介质,而是一种数据流动。数字内容无论被拷贝了多少遍,它都在那儿,不增不减,成本趋近于零。即使没有看得见的拷贝,在网络传输、存储过程中,内容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多个拷贝,限制拷贝的法律再也无法适应这个拷贝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如何定义版权,如何重新发现价值、分割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像百度这样的受益者和大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不是一个法律打压或者道德审判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次彻底的产业变革,不管你正视它还是忽视它,过去永远地过去了,你回不去了。
总会有人失去饭碗,总会有人从中受益,但无论如何,绝对不会出现一些人所预期的局面——未来的人们再也没有可供消费的优质内容。相信我,未来会比现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