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和GIGAZINE无法传达的、烧录卡管制真正的可怕

标签: 媒体 gigazine 烧录卡 | 发表时间:2011-05-15 23:20 | 作者:heatwave_p2p(译:ぴんく) kira
出处:http://pinkplus.org/blog/

针对可以从网上下载盗版游戏并使用的机器(回避机器),为了限制其制造、销售和服务提供,文化厅已决定在本年度完成包含刑事处罚的著作权法修订案。如果快的话预计修正案可以在明年的通常国会中进行提案。在亚洲和欧美各国,面向便携式游戏机、被称作“烧录卡”的机器横行市场,日本国内也受到很大伤害,文化厅的目的就是叫停这种行为。


销售“烧录卡”将受刑事处罚 文化厅明年也推著作权法修正案 全世界估计受害达四兆日元 - MSN产经新闻

产经新闻将文化厅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报道成烧录卡管制,不知是否是由于这是将文化厅的消息整理后再放出的信息,报道中拿仅仅是管制对象之一的烧录卡小题大做,而管制整体的概要说明却并不清楚。虽然常有人说,批判地看待媒体“传达了的”信息的真伪是媒体素养的关键,但要把媒体“没有传达”的信息也纳入考虑范围就比较难了。

这项管制的中心,并不在于“烧录卡”这一特定的商品,而在于“Access Control”访问控制技术的保护(禁止回避)。烧录卡只不过是回避访问控制的一种机器而已。但在产经MSN的新闻中,“访问控制”这个词语仅仅被使用了一次,“烧录卡”却被用了十次。而且,文章完全没有涉及这种管制在烧录卡之外的影响。

网络媒体GIGAZINE也以产经MSN的新闻为基础写了一篇文章,但其中没有提到访问控制,关于管制的影响也只是写了一句“严惩会对烧录卡销售之外的领域造成什么影响吗”,将论题扔给了读者,并没有对本次管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

但是,这访问控制回避管制,却有可能在今后的十年、二十年,甚至更远的未来造成不好的影响。然而,这些却没有告诉读者。估计有不少人认为这项管制是以烧录卡为开端的,但其实在烧录卡成为话题的很久以前,权利团体就在推动这项管制了。

访问控制是什么

在这里说到的访问控制,指的是为了控制(限制)我们用户在哪种硬件上、用什么样的方式、到何时为止、可以多少次访问(播放)哪些数据资料等的技术。DRM是访问控制的一种。

访问控制要求对数据资料和访问数据的装置(硬件和软件)进行认证,如果制造商、平台商不同意的话就不允许那样使用。访问控制有时会和复制控制(Copy Control)混同。复制控制是通过阻碍拷贝的“行为”来防止复制;与此相对,即便数据被拷贝,访问控制也能让其不能被访问,这让复制本身失去意义。

比如说…

DVD的话,数据资料通常会使用CSS/CPPM等技术加密,如果硬件/软件不支持这种技术就无法播放。或者,使用区码的话,如果DVD被特定的硬件/软件设定在区域之外就无法播放。

iTunes和iPod的话,每台硬件都和Apple ID相关联,只有被认证的硬件才能访问加有DRM(fairplay)的音乐数据和应用软件。

Nintendo DS的话,任天堂为了阻止对没有授权的软件和复制的数据资料的访问(不让它们在DS上运行),进行了认证。

在背后支持着这些机制的,正是访问控制。一眼看去可能会认为,保护这样的访问控制是完全正确的。有了访问控制,我们不就可以排除掉违法复制和违法下载的数据了吗。

但是问题在于,访问控制回避的管制,并不限定于违法复制和违法下载。也就是说,即便是在我们承认的范围内的个人复制,也是可以被访问控制限制的。

如果现在在议论的修正案通过了的话,那么不管数据资料是以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还是以违法的手段获得的,“避开访问控制”这件事情,或者让其可能的机器、服务,都将变成违法的。即便仅仅将回避行为列在管制范围之外而仍然禁止提供机器和服务,那么在实质上回避行为也会受限。

那么,如果我们无法避开访问控制,会出现什么问题呢。在考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考虑一下相反的问题:访问控制会引起什么问题,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发生了吗。如果用户有无法解决的难题,那就是说访问控制回避管制存在问题。

对用户的影响

前段时间我写过一篇文章讨论为什么读者会讨厌电子书的DRM,这里有许多地方和那篇文章相同。如果访问控制绝对化,那么用户购买内容的途径和使用方法都会受限,用户享受其购买内容的时限也将由一所企业决定。

即便购买某种内容,用户也必须判断自己所持有的硬件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如果不符合规格那买来也用不了。或者,如果已经有了购买好的内容,那不继续购买符合规格的硬件,也无法继续使用内容。更换硬件之后,也只能再购买一次符合新硬件规格的内容。

还有,如果硬件商升级硬件而停止对旧型号的支持,或者用户新买了硬件,那么也可能要被迫放弃之前已持有的内容。

而且,Microsoft (MSN Music) 和 Yahoo (Yahoo Music) 在停止音乐下载服务后发生的DRM认证密钥发行的问题,还会再次出现吧。随着服务的结束,DRM认证密钥不会再发行,用户就可能无法将内容传送到其他硬件上,或者无法再次访问内容。即便只是无法传送到其他硬件,在不再使用这个硬件或者重装、初始化之后,也会失去对内容的访问权限。想象一下Apple结束iTunes Store/App Store之后会发生什么。

就算用户可以通过避开访问控制*1而自己解决掉这个问题,但如果法律管制访问控制的回避,那用户还是无法获知进行回避的方法,就只能等着企业的救济了。

但是,企业也会在销售条款中加入一条“结束服务后一切责任不负”的条款吧。比如Apple的这个。

您确认,虽然iTunes并非您与有关产品出版商之间的使用许可的合同方,但由于有关商店、有关产品以及使用规则的执行的某些方面需要iTunes的持续参与,因此,如果iTunes改动有关商店的任何部分或停止有关商店(可由iTunes选择),则您可能不能像改动或停止前那样使用有关产品,在此等情况下,iTunes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iTunes Store - 条款与条件(

也就是说,访问控制不仅会给内容、装置、平台的选择和利用造成限制,还会让用户负担未来丧失内容的潜在风险。

即便想要用自己喜欢的方式来随意使用买来的机器,也会由于访问控制的保护而无法做到。如果想要以某种方法访问被访问控制保护的区域,那即便并不是真的损害了著作权,这还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长期性的担忧

有时人们想要获取过去发表的作品,但偶尔会由于作品绝版、废盘等制作终止而很难得到。但这种时候人们还是可以得到想要的作品的,因为作品还会以二手商品的形式流通。

然而,今后在数字发布渐渐普及的时代中,二手这一概念可以就会消失。如果二手商品的流通减少,二手市场就会萎缩,流通也会停滞。而且仅以数字发布形式提供的内容,就不会以二手的形式存在于世界中了。关于这件事,我在《转移到数字发布的同时我们失去的东西》中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既然不会以二手的形式留在世上,那么我们手中的数字发布内容在未来将会如何?关于这个问题,正如上面所说的,我认为这些内容会以锁在硬件中的形式,经过五年、十年而消失。

要永远支持内容的某种形式是要成本的,开发上也可能会产生各种限制。另一方面,将过去的内容以新的形式销售,消费者再次购买相同的内容,厂商防止用户将可自由支配时间用于既有的内容,还促进了新内容的销售,这都和利益相关。像这样算一算账就可以会发现,在几个世代的商品中都维持向下兼容性,几乎没什么好处。

当然,目前为止LP唱片、磁带、VHS、FC机的卡带等各种媒介都失去了兼容性。到时候CD和DVD也会加入它们吧。不过这些例子中,消费者自己是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提取出数据、保留到下一个时代的。如果说这很难,那只要留着能兼容它们的旧机器,就可以使用这些旧媒介了。机器坏掉了,也可以通过购买二手商品的途径来解决。

但是,这在今后的数字环境中还能不能做到,就是一个疑问了。机器本身要被认证,不是用那台机器的话就不能访问内容,这样的做法今后会越来越多吧。如果变成这种情况,那就不是找到一台兼容旧内容的旧机器就能解决的问题了。其原因不是物理格式,也不是技术支持,而在于没有访问权限。

包围的威胁

访问控制可以决定哪台机器能访问哪个内容,而利用(滥用)访问控制,就可以形成一个硬件、平台(系统*2+软件)、内容的包围圈。通过纵向整合各个层面,利用某一层的优等性(市场支配力)来增强其他层的支配力,这就是所谓的包围。

  • 平台的选择受硬件限制
  • 硬件的选择受平台限制
  • 内容的选择受平台限制
  • 平台的选择受内容限制

如果再加上网络基础设施,这就形成了一个“科隆群岛”的局势,而大家大概都知道,Apple和任天堂正在做类似的事情。

  • App Store只能通过Apple产品(iPod Touch/iPhone/iPad)使用
  • Apple产品只能通过App Store获得软件
  • iPhone无法使用App Store之外的软件
  • App Store中的软件只能在Apple产品(iPod Touch/iPhone/iPad)上使用
  • Nintendo DS只能使用任天堂的平台
  • 任天堂的平台只能在Nitendo DS上运行
  • 自制(未授权的)DS软件无法在任天堂的平台上运行
  • 授权DS软件只能在任天堂的平台上运行

访问控制回避管制会加强这种包围的阵势。消费者的选择会受到持有的硬件、正在使用的平台,以及已经购买的内容等各个层面的限制。如此多的限制,正是为提供硬件和平台的企业的利益而服务。

我不认为只有硬件商有决定平台选择的权利,我觉得平台不通过消费者的意志就决定是否允许访问数据资料是不对劲的。我认为应该尽可能地尊重用户的决定权,用户应该是自由的。

通过硬件和平台排他性的结合,拥有这两者的企业将拥有市场中绝对的支配力,不仅仅是用户的自由,连内容的流通都会受其支配。硬件的市场占有率越高,这种影响就越严重。

更进一步,企业在想要向其他市场发展的时候,也会滥用这种以市场支配力为背景的包围圈。Apple等公司通过音乐锁定了消费者的选择,之后又以此为基础包围了应用软件和电子书籍市场。这不仅可以通过内容市场来实现,还可以通过不允许本公司产品之外的硬件联机来实现*3

另外,以包围的局势为基础的市场支配力增大,对于内容层面的玩家也可能有着不利。目前,唱片产业、影像产业都在对Apple发泄不满,很明显其原因在于支配力强大的iTunes Store造成的流通垄断。Apple敢对消费者和对内容生产商如此强硬,正是由于其硬件和平台的支配力,以及市场占有率。Apple有胆量说,不想玩就别玩。

有着这样的忧虑,如果要对访问控制回避进行管制,那么对于一家完成了纵向整合、有着支配力的企业,它同时也应受到限制,保证消费者有着平台选择的决定权,也应该考虑一下它是否该拥有市场独占的决定权,应该采取措施来保证市场的开放性。

以前,任天堂在法国的烧录卡诉讼中败诉的新闻成为了话题,但我想,虽然官司输掉了,但对于上述的忧虑,任天堂并不是什么准备都没有。

紧急避难的话

如果目前正在讨论的访问控制回避管制就是针对烧录卡的对策,那就应该仅仅管制烧录卡吧。虽然有人说还有需要考虑的地方,但文化厅希望用“例外原则”的形式来实现。首先限制整体,接下来再将一部分放入例外中去。但这样是无法实现“仅限烧录卡的管制”的。因为管制已经延伸至很大的范围了。

即便这次的访问控制回避管制真的仅以烧录卡为目标,我也敢说,这种管制不是因烧录卡而起的。

记者津田大介曾在2003年10月写过一篇文章,从那篇文章中就可以知道,那时就已经有人在希望修改法律来进行访问控制回避的管制了。文化厅著作权科(当时)的堀敏治有着下面的叙述。

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给予著作权人决定视听者该如何访问作品的权利,即“访问权”。而且由于CSS不是复制控制技术,而是访问控制技术,因此99年法令修正的时候著作权审议会判断,它不属于技术性的保护手段。当然,到底要不要把访问控制技术看作技术性的保护手段在今后也将是审议会的议题,他们也将进行是否承认访问权的议论。

(中略)

内容业界的人们向我们反映了许多这样的意见,但说实话,实在不好做。因为,要是在“能看、不能看”这种根本性的地方给予著作权人权利的话,有可能在很广的范围产生影响。“著作”这种东西,是在看到之后,也就是人类在感知之后才有价值的。本来只要著作权人与视听者进行权利交涉就好,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行的,所以在实际中才需要对成果(内容)进行控制,这也是著作权法基本的考虑。而访问控制技术是在人类感知之前就加上了保护,因此是否该给予著作权人这项权利就成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当然事业者要不要进行保护是他们的自由,但要说到这是否该由法律来保护,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音乐发布笔记 - 为什么DVD复制是“违法”的!?(日经Click 2003年10月号)

推进访问控制回避管制的文化厅,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吗。关于我们对信息的访问,关于这里叙述的问题、文化厅自己曾经提到的问题,他们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文化厅难道不是仅仅提出“烧录卡”的问题、想要强制让法令通过吗。美国已经通过DMCA导入了访问控制回避管制的条文,也已经出了许多问题和纷争

今年七月,美国议会图书馆著作权局将智能手机的越狱、SIM锁破解列入DMCA的例外条款中,但要说到日本有没有这种灵活性,就要好好考虑一下了。身边的数码产品越来越多,它们之间的联动也会越来越强,内容将无处不在。现在正是新时代的入口,我们却要急着推进管制,这难道不会在未来导致许多问题吗。

另外,访问控制应该是怎样一种东西,这个问题现在也应该好好讨论一下。请想想Amazon删除Kindle上的《1984》的事件。这件事告诉我们,平台商是可以在事后限制对之前销售内容的访问的。

比如,如果某种信息被认为是违法的,那么就可以从用户手里删除这种信息。虽然有能力不意味着会真的这么做,但既然是可能的,那大概会出现要求删除某些信息的人吧。比如,如果是那种仅仅持有就算违法的信息呢?

结语

写得挺长了,就在这里暂告一段落*4,但关于这个问题,还有许多没写够的地方,比如美国强制推进DMCA,ACTA的Policy laundering,想要修正法规却又不公开讨论、也就是闭门讨论,让人觉得一定要说些什么。关于这些问题,我迟早会再写文章的。

另外,关于本次的访问控制回避管制,栗原潔律师也写了一篇很好的文章,希望这篇也能读一读。

要对付烧录卡,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将第二条第一项10号的行为列为刑事处罚的对象。著作权法原本没有访问控制的概念,要通过修正著作权法来管制烧录卡的销售,这是一个相当大的工程。要是因为文化厅和经济省这样那样的关系而妨碍了恰当的法律修正,那可不好。


由于烧录卡管制需要刑事处罚所以必须修正著作权法 这样的逻辑不对劲 | TechVisor Blog

非常同意。

  1. 包括安装自制系统等途径
  2. 操作系统与固件等
  3. 这不是说一家企业应该有与其他企业产品联机的义务,而是说对于不让与其他公司产品联机的决定权,法律上没有必要支持。关键在于,自家产品间的联机想怎么做都可以,但那之外的余地也是要留的。
  4. 这次的文章也想再加工、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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