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身份识别码缘何三证三号?(三)——“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实现路径思考
本文主要内容刊于《中国工商报》2015年4月18日A3版: 中国工商报
三、“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实现路径思考
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者之间,营业执照是企业依法成立的身份证件;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采集纳税人信息,本身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时进行信息交换即可实现税务登记功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本来就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功能,完全可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等法定批准或登记机关直接承担,在1997年之前也一直是由相关组织机构的法定批准或登记机关直接赋码。因此,将“三证合一”归并到营业执照上,是最佳选择,目前各地试行模式也均是如此。
“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工作,务必纳入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程之中,才能得到彻底有效的推进。因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还适用于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一样,依法应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其身份识别证件归并到法定或登记机关核发的批件或证书上,其机构代码由其法定批准或登记机关直接赋码,更为科学合理简便。
市场主体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作,是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通过立法进行顶层制度设计。为此,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行政法规,从立法上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是回归国发〔1989〕75号文件,以及1993年7月13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职责为宜。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承担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编制、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及建库工作,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仅面向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开放的内部代码申领平台,制作并向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分配由这些机关负责赋予的机构代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按职责分工批准或登记相关组织成立时,一并为该组织赋予机构代码并记载到批件或证照上(不再另行编制证照号),同时录入全国统一的机构代码数据库。对于极特别的、没有法定审批登记机关的组织,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兜底赋予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一经赋码,全国唯一、终身不变,即使该机构被撤销或注销,也不再赋予其他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应记载相关组织的机构代码,将其作为唯一的机构身份识别码。
由于1998年之后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各自独立编制并赋码,二码均被社会广泛应用十多年。因此,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工作时,务必统筹考量、周密部署,妥善确定新的编码规则或者妥善择一定码。好在15位的工商注册号中,扣除前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后,后九位数字码的编制规则,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并无冲突。因此,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二码合一”、“一照一号”时,建议归并到工商注册号上,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15位数字编制的工商注册号,作为“三证合一”后的市场主体机构代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编制、赋予机构代码时,可考虑在6位行政区划码后面,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打头编码,以便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等市场主体赋予的机构代码相区别。
笔者相信,只要坚决摒弃部门利益之争,立法先行,顶层设计,“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工作,一定能与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程一道成功推进!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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