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宗锦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法律理论、比较法与宪法学等。)
新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广大民众提供了高房价、高离婚率下的热议话题,也使法律专家对这一“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问题”的司法能动举措争执不休。从去年公开征求意见到近日公布实施,该解释所面临的主要批评大致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传统价值;二是女权主义。
第一个方面的批评理由认为此解释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将资本逻辑进一步贯穿到家庭内最重要的房产,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的“同居共财”家庭财产制。
在一个对当下不满的社会,人们常会将视线投向域外或者过去。这几乎构成中国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的主要理路。不过,在此问题上,我总怀疑基于传统的理由只是对渐行渐远往日时光的浪漫想象。
《礼记·昏义》中有中国婚姻最古老最典型的定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由此可见,婚姻目的只在于宗族延续和祖先祭祀。这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并非个人或社会的。在这种婚姻模式下,家产属于家庭而不属于个人,个人(尤其是女性)意志常因家庭之名而湮没。
但此模式在现时代遇到严峻挑战。首先是社会结构变迁方面,例如1950年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之所以宣示婚姻自由,其实与多年战争导致的地域、身份方面的剧烈流动性直接相关。今天城镇化历程、陌生人社会等特点同样也使得从前的同居共财模式难以维继。
其次,随着教育普及,女性普遍外出就业,使得“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婚姻模式下,甚至在1949年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离婚即便不能说完全不可能,但也相当困难。父辈一代离婚率低,并不在于法律上障碍,而在于社会条件约束。而当下的高离婚率,恰恰是世易时移而非法律发展的结果,由此引发的种种纠纷,实际上也成为司法机关不得不首先面对的问题。
再次,在婚姻意识形态方面,强调爱情的“爱侣型婚姻”成为婚姻理想并得到法律认可,例如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标准。这使得婚姻着重点转向个体的生命感觉(例如性、爱情等)。而当这些感觉难以满足时,至少那些不指望通过婚姻来获取安全的精英女性更倾向选择独身。
因此,批评此解释将家庭资本主义化的观点也许应首先回应,在社会越来越资本主义化,平等趋势势不可挡,个体越来越重视生命感觉的情况下,婚姻家庭是否可能依旧建立于“同居共财”之上?
第二个方面的批评理由主要是认为此解释对女性不利,尤其对全职太太、农村女性等议价能力较弱的女性不利。的确,在现代领域,男人多从事技术性的、管理性的工作,女人多从事非技术性的、服从性的工作,这样的性别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存在。在城市化过程、教育就业等各方面也都存在着种种男女不平等状况。因此,这方面的批评其实体现了男女不平等背景下人们对女性处境的忧虑。
不过,仔细考察此解释中争议最大的房产条文,实际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前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下默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并未排除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买房产的选择权,也未排除此房产经夫妻协商而改为共同财产的选择权。同时,此条款不仅可能使男方获益,也可使女方获益。尤其,考虑到独生子女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女方在婚后得到父母财产的机会并不比男方少。
同时,由于房产占财产比重越来越大以及高房价的现状,很多年轻人的婚房实际上透支了双方父母的养老金,而在高离婚率的不确定因素下(资料显示女性提出离婚更多),假如离婚即可分走一半包含对方父母积蓄的房产,那似乎显失公平。实际上,此解释虽然对房子等迫切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改变照顾女性的婚姻法基本原则。